編輯同志:
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權。但是,我聽說這兩種維權方式都有時效限制,相關權利都有“過期作廢”的危險。
請問: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時效方面有什么不同?
讀者:賴琳琳
賴琳琳讀者:
一方面,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奔磩趧诱咭驗楣べY被拖欠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必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工資被拖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將失去申請仲裁的權利。
但是,該法條第四款還指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奔粗灰獎趧诱吲c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沒有解除,則不論勞動者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期間被欠薪,也不論是否超過一年,均可申請仲裁。
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也有同樣的內容。即只要用人單位出具了欠薪條,如果勞動者沒有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屆滿后的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失去勝訴權。沒有約定支付期限的,最多也不得超過20年提起訴訟。